原告:石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为湖北省石首市建宁大道586号。
法定代表人:曾荣,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辉,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明,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哲,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告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对被告赵某在原石首市卫生局原办公大楼改、扩建的投入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骆启新
人民陪审员 唐君
人民陪审员 刘绍文
书记员: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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