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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南口镇古夹垸村民委员会、吴大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石首市南口镇古夹垸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吴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大和(又名吴大河),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住石首市。

再审申请人石首市南口镇古夹垸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吴大和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鄂1081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当事人一方的吴大河为公民,而另一方的石首市南口镇古夹垸村民委员会为法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石首市南口镇古夹垸村民委员会认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向申请人予以释明后,其仍然坚持向本院申请再审,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申开红
审判员 刘敦云
审判员 姚家龙

书记员: 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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