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娄永文,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系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被告黄某、李某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负担。
审判员 陈丽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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