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
王平
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魏某某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娄永文,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被告郑某某、魏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应在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刘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