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娄永文,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谢大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属军,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被告杨某某、谢大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大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谢大平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傅为国
书记员:刘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