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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李某某、王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
王平
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某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娄永文,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8月11日,住石首市。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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