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
王平
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某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娄永文,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8月11日,住石首市。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刘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