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娄永文,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系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被告喻某某、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
审判员 陈丽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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