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住址石首市笔架办事处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娄永文,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告:杨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诉被告周某某、杨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于2017年10月13日以被告周某某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负担。
审判员 刘荣涛
书记员:李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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