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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余海某、黎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娄永文,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系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被告: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被告余海某、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海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余海某的起诉。

审判员  陈丽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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