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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何某、涂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娄永文,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系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被告何某、涂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负担。

审判员  陈丽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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