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
王平
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任某
姚某某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娄永文,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被告任某、姚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的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的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负担。
审判长:骆启新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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