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办事处解放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成本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石首市田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高陵镇九龙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田孝明。
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首市田某饲料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应在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842元。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骆启新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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