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
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任培祥
王某某
周某发
涂某某
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本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培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风险控制部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周某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涂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周某发、涂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周某发、涂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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