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
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张某
李某
李小海
之一
(2016)鄂1081民初1229号之一
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解放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成本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李小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被告李某、被告李小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张某、被告李某的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被告李某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被告李某的起诉。
审判长:骆启新
书记员:刘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