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刘建国
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鲁某某
刘某
徐荣勇(湖北石首绣林法律服务所)
原告:石首市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祖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国,男,系该公司信贷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徐荣勇,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石首市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鲁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二被告和解处理债务为由,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信邦小额贷款公司撤回对被告鲁某某、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信邦小额贷款公司撤回对被告鲁某某、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儒文
审判员:张颖
审判员:袁本国
书记员:来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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