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大道121号。
法定代表人:鄢志洲,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慧芳,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陈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晓鸣

书记员:来香桃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