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某某、段某某、涂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建设路奔马商业街5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海,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众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段某某、涂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要求查封被告徐某某位于石首市横沟市振兴街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被告徐某某名下的位于石首市横沟市振兴街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号)予以查封;
二、将案外人郭静平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鄂D×××××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杨晓娟 人民陪审员  傅为国

书记员:刘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