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东方大道国红建材门市部
徐荣勇(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湖北中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之一
原告:石首市东方大道国红建材门市部,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东方大道。
经营者:全国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勇,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湖北中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南环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首市东方大道国红建材门市部与被告郑某某、湖北中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首市东方大道国红建材门市部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东方大道国红建材门市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首市东方大道国红建材门市部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东方大道国红建材门市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首市东方大道国红建材门市部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邹雨芳
书记员:张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