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首市东双湖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高基庙镇保贞堂村。
法定代表人:田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磊,男,系石首市水产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明,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哲,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首市东双湖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石首市东双湖渔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东双湖渔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东双湖渔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石首市东双湖渔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斌 人民陪审员 徐荣登 人民陪审员 张 胜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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