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石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波,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霞,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程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凤,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某因与被上诉人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波、丁俊霞及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石某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或改判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96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赔偿损失2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依法撤销或改判。一审中被告提交的录音材料证据存在瑕疵,应不予采信。首先,该录音证据是在合同签订后录制,关于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且出兑幼儿园不包括手续,这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知的事实,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向上诉人充分了解,上诉人也做了如实告知;其次,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是其自己运用非法的手段录制的,是在被上诉人搬迁后才制作的,本意虚假又故意歪曲事实的情形。二、损失不存在,不应赔偿损失24000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合同》,同时包括设备、房屋装修等费用,加之“引航”是同意只收取房屋租金,被上诉人已经经营10个月以上,何来损失,损失不存在。三、一审法院判决有失公正,应依法撤销或改判。一审中认定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有失公正。一是房屋没有消防通道能否办理幼儿园的相关手续,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二是被上诉人明知自己要为开办幼儿园选址,推定为被告应明知开办幼儿园的选址应具备的条件。上诉人对此无过错,不能承担责任。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于2014年12月15日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幼儿园转让合同,上诉人作为转租人,在接受了承租人的租金后,依法应承担交付符合条件房屋的义务。但上诉人交付的房屋因没有消防通道导致被上诉人无法办理幼儿园的相关手续,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故对于被上诉人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因未尽到注意审查义务亦存在过错。基于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原审法院根据过错原则判决上诉人承担40%的责任、被上诉人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石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石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铁峰 代理审判员 赵丹晖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书记员:胡明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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