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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毛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岗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某、毛某某因与上诉人黑龙江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5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5民初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某、毛某某和上诉人黑龙江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付振铎
审判员 张敏
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 王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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