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石铁涛与哈尔滨华某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铁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华某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5号。
法定代表人顾德库,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巩萃萃,女,该校人力资源部副部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曾路,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铁涛诉被告哈尔滨华某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蚕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铁涛、被告哈尔滨华某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巩萃萃、曾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铁涛诉称:原告于2006年9月18日到哈尔滨华某应用技术学院担任水暖工工作,一直工作到2014年1月2日。哈尔滨华某应用技术学院现更名为哈尔滨华某学院。在哈尔滨华某学院工作期间,哈尔滨华某学院没有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和交费,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为未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获得的利益赔偿,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哈尔滨华某学院办理2006年9月18日至2014年1月2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补交单位应承担的费用。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第二个条件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第三个条件是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本案中石铁涛未满60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石铁涛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铁涛的起诉。
原告石铁涛缴纳的案件受理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春蚕

书记员: 黄海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