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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黑龙江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公安消防支队、霍某彬、哈尔滨广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黑龙江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75236436-8。
法定代表人:魏林波,首席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地明街***号。
法定代表人:韩治久,政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一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消防支队警官,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霍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丰。
第三人:哈尔滨广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三道街哈量新区38栋1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0100100048218。
法定代表人:梁景伟,经理。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黑龙江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公安消防支队、第三人霍某彬、哈尔滨广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来晓强
代理审判员 韩雪雪
代理审判员 常伟娜

书记员: 徐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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