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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金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御膳园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楚。
石金某与保定市御膳园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石金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金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计868元,由石金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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