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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阳新县公路管理局、阳新县浮某镇茶铺村村民委员会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阳新县公路管理局
王能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张友江(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
阳新县浮某镇茶铺村村民委员会
黄华荣(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新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
法定代表人刘合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能才、张友江,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新县浮某镇茶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新县浮某镇茶铺村。
法定代表人柯于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华荣,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蔡庸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阳新县公路管理局与被上诉人石某某、被上诉人阳新县浮某镇茶铺村村民委员会以及原审被告蔡庸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阳新县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阳新县公路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新县公路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由阳新县公路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阳新县公路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新县公路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由阳新县公路管理局负担。

审判长:谢静
审判员:詹军
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万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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