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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玉海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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