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
王茜(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杨松
程剑锋(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茜,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路39号勒泰中心誉峰B座29层。
负责人刘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松,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程剑锋,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志强
书记员: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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