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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诉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
王茜(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杨松
程剑锋(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茜,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路39号勒泰中心誉峰B座29层。
负责人刘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松,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程剑锋,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志强

书记员: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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