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
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
赵青海
王某某
原告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青海(又名赵庆海)。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青海(赵庆海)、王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赵青海(赵庆海)、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赵青海(赵庆海)、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宋学亮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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