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浑源县永安镇林业局家属院。
被告(反诉原告):郑宏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浑源县师苑小区。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恒山北路地税局家属楼。
上列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同市南郊区平旺乡法律服务所工作。
上列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同市南郊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
被告(反诉原告):郑某某(被告刘某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浑源县恒山北路地税局家属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恒山北路地税局家属楼。
原告(反诉被告)石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宏伟、刘某、郑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石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宏伟、刘某、郑某某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石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宏伟、刘某、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石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宏伟、刘某、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485元,减半收取374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石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郑宏伟、刘某、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安立斌 审 判 员 张晓娥 人民陪审员 赵 宏
书记员:侯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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