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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尚彤,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总经理。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2018年3月27日,原告石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计689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兴茂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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