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
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
孟健(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杜鹏志(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
赵军立
原告:石某某。
被告: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泉西大街241号(天颐广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赵军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健、杜鹏志,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内丘县工业园区(北园)。
法定代表人:赵军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健、杜鹏志,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军立。
委托代理人:孟健、杜鹏志,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赵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内丘县工业园区(北园),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内丘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赵军立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但被告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原告可以选择本院管辖,被告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赵军立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但被告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原告可以选择本院管辖,被告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审判长:崔龙强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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