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黄某镇郭林桥村村民委员会(下称郭林桥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周记生,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彭洪潮,湖北省黄某某黄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九江市公交集团安装工程公司(下称九江公交集团)。
法定代表人肖雪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旺梁,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自由职业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自由职业者。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2014)鄂黄某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焱奇 审 判 员 付焰明 代理审判员 樊劲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慧娟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函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你院审理的郭林桥村委会、九江公交集团、石某某、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决定发回你院重审,请在重审中注意以下问题: 石某某、杨某某在郭林桥村建设项目经结算总计工资款为1043920元,该款于2012年3月9日经石某某同意由郭林桥村偿还。2013年2月5日该款已由郭林桥村付清。现石某某、杨某某持九江公交集团出具的50万元补充协议,要求该集团给付该款,请你院查明该协议中的50万元是否包涵在总工资款中事实,依法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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