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黄某镇郭某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余同舟,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彭洪潮,黄某某黄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黄某某人,住黄某某下新镇下新社区中湾,自由职业者。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自由职业者。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黄某某黄某镇郭某某村委会为与被上诉人石某某、杨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2014)鄂黄某民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黄某镇郭某某村委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某黄某镇郭某某村委会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黄某镇郭某某村委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黄某某黄某镇郭某某村委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孔齐 审判员 廖 刚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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