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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红某与李三阳、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石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运、罗威,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担保人:石红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大萁铺镇大萁铺大道北6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担保人:石红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西塞道仕袱150-1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担保人:石丽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澄月街道沿湖路644号2栋2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申请人:李三阳。
被申请人:曹某某。

申请人石红某因与被申请人李三阳、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三阳、曹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资产。担保人石红高以其购买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路68号华瑞新城小区704号的房屋一套、石红霞以其购买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路68号华瑞新城小区1704号的房屋一套、担保人石丽霞以其购买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455号华天金益名居401号的房屋一套为申请人石红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三阳、曹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资产;
二、查封担保人石红高购买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路68号华瑞新城小区704号的房屋一套;
三、查封担保人石红霞购买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路68号华瑞新城小区1704号的房屋一套;
四、查封担保人石丽霞购买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455号华天金益名居401号的房屋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敬华

书记员:夏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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