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民,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家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黄香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飞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家宁。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孙家宁、黄香玲、上海飞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飞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琴红
书记员: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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