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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周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
赵万学(河北隆正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白延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某某市山海关区。
委托代理人:赵万学,河北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负责人:吴素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某某市山海关区。
委托代理人:白延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原审被告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某某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周某与被上诉人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石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受伤,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上诉人追偿。关于上诉人石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上诉人石某某主张应由车主周某承担主要责任缺乏理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石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周某与被上诉人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石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受伤,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上诉人追偿。关于上诉人石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上诉人石某某主张应由车主周某承担主要责任缺乏理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石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跃文
审判员:潘秋敏
审判员:刘兴亮

书记员:王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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