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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栾城县郄某某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白洁、史学兰,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城县郄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兴安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栾城县郄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龙继军,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岗。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栾城县郄某某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石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石某某武负担。

审 判 长  郭江涛 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 代理审判员  牛红杰

书记员:吴雪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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