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东街村。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海龙,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孙艳利、周明洋,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廊坊市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11800元全额退还。
审 判 长 王建伟 代理审判员 吴晓慧 代理审判员 郭 涛
书记员:申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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