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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廊坊市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东街村。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海龙,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孙艳利、周明洋,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廊坊市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11800元全额退还。

审 判 长  王建伟 代理审判员  吴晓慧 代理审判员  郭 涛

书记员:申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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