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正国,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大智路1号。负责人:杨朝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顺,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阳新县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6号。
上诉人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阳新县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2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石某某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石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63元,减半收取为1181.5元,由石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建明
审判员 柴 卓
审判员 黄显珠
书记员:孟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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