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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郭某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
胡战宁(宁晋县法律援助中心)
郭某某
李海峰(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胡战宁,宁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无极县人,住河北省无极县。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长:申春波

书记员:闫建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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