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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书记员: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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