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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书记员: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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