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某
董彦辉(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
王河源
国彦江(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玉某,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董彦辉,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河源,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国彦江,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玉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河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涉案买卖车辆在车管所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审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无不当。由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8月17日,根据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14年8月19日被上诉人王河源将车开到新潮广汽4S店检测,发现车架为后焊接的,并于2014年8月27日报警,因此被上诉人王河源不具备在此期间对车辆进行改动的客观性。对于上诉人石玉某主张买卖车辆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及车辆在交付之前未改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邮寄送达费88元,由上诉人石玉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由于涉案买卖车辆在车管所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审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无不当。由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8月17日,根据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14年8月19日被上诉人王河源将车开到新潮广汽4S店检测,发现车架为后焊接的,并于2014年8月27日报警,因此被上诉人王河源不具备在此期间对车辆进行改动的客观性。对于上诉人石玉某主张买卖车辆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及车辆在交付之前未改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邮寄送达费88元,由上诉人石玉某负担。
审判长:边坤
审判员:刘振影
审判员:赵丹晖
书记员:邢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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