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现住湖北省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礼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石某姣与被告吴礼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石某姣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姣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姣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石某姣负担。
审判员 方勇
书记员:王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