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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710225817。
被告: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宗元,职务经理。

原告石某与被告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70.00元,减半收取6835.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 判 长  尹艳肖 人民陪审员  毕云国 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

书记员:马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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