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710225817。
被告: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宗元,职务经理。
原告石某与被告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70.00元,减半收取6835.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 判 长 尹艳肖 人民陪审员 毕云国 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
书记员:马文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