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四海龙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陈峰(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
郝国富(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王志伟
原告石狮市四海龙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琼林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峰、郝国富,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孝感市宇济商贸城6栋13号。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群富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四海龙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四海龙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宋某某停止了侵权行为,且原、被告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原告石狮市四海龙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狮市四海龙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石狮市四海龙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宋某某停止了侵权行为,且原、被告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原告石狮市四海龙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狮市四海龙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石狮市四海龙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先浩
审判员:谭光剑
审判员:刘铮
书记员:戴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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