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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雷,孙吴县孙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孙吴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宋秋生生前对原告石某某所负债务60,000.00元由宋秋生之子宋某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宋某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宋秋生死后的全部遗产,同时也不承担宋秋生生前所欠全部债务。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宋某对于宋秋生生前所负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对被告宋某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0元,退还原告石某某人民币1,3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增辉 审判员  王玉权 审判员  蒋保新

书记员: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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