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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淑华与李淑琴、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淑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淑华与被告李淑琴、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淑华撤回起诉。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石淑华承担。

审判员  陶立新

书记员:陈令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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