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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原告;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石某某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石某某负担。
审判长:谷素花
书记员:赵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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