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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海凤与刘某某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原告;石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鹏威,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石某某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石某某负担。

审判长:谷素花

书记员:赵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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