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
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赵某双语幼某某
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某。
法定代理人石立涛、姚焕娜,系原告父亲、母亲。
委托代理人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双语幼某某,
法定代表人田东林,
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赵某双语幼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举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是未成年,家长将孩子送到被告处进行学前教育,事实清楚。原告在被告处导致眼睛进入异物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和损失,应是被告管理过程中疏忽管理造成的,对原告的医疗费、外购药、门诊费39986.62元,伙食补助费1850元,伤残赔偿金21845元,营养费740元,有收费收据和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10000元,酌情支持3000元。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酌定1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9个月,时间过长,考虑原告是幼儿,眼部受伤确实需人照顾,本院酌情从受伤到评残日支持195天。护理费为20149.99元。原告的损失共计85981.61元,由被告赔偿。被告在陈述中认为原告眼睛中的异物是原告在家中玩耍时掉入眼中的,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应认定原告确实在幼某某内受到了伤害。本案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双语幼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85981.6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元,由被告赵某双语幼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是未成年,家长将孩子送到被告处进行学前教育,事实清楚。原告在被告处导致眼睛进入异物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和损失,应是被告管理过程中疏忽管理造成的,对原告的医疗费、外购药、门诊费39986.62元,伙食补助费1850元,伤残赔偿金21845元,营养费740元,有收费收据和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10000元,酌情支持3000元。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酌定1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9个月,时间过长,考虑原告是幼儿,眼部受伤确实需人照顾,本院酌情从受伤到评残日支持195天。护理费为20149.99元。原告的损失共计85981.61元,由被告赔偿。被告在陈述中认为原告眼睛中的异物是原告在家中玩耍时掉入眼中的,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应认定原告确实在幼某某内受到了伤害。本案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双语幼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85981.6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元,由被告赵某双语幼某某承担。
审判长:赵举东
书记员: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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