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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董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建波,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1983年6月8日。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建波、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3月份,在文安县孙氏镇董村管区朱家务村建造房屋一处,此房屋与董某某居住的房屋南北相邻,现原告需对该房屋的北墙体进行抹房施工,被告阻止原告进入其院落进行施工。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原、被告系近邻,原告现对其房屋进行抹房施工属于合理要求,被告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停止阻拦原告施工抹房的侵权行为,为原告抹房施工提供便利,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得军 审 判 员  杨秋良 代理审判员  常 倩

书记员:吕腾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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